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571號
CHDV,105,司促,8571,2016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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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71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曾榮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柒拾伍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曾榮村於民國94年2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
    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
    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
    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39475元整自民國
    9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95年0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39475
    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
    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
    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
    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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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