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1472號
PCDV,106,司促,21472,2017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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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72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 務 人 江韋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壹佰伍拾玖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韋陵於民國103 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
   新臺幣(下同)35萬元,借期至108 年12月15日屆滿,利
   率約定自撥款日起,前3 期採固定利率1.99% ,第4 期開
   始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3.29% 機動計息按月計
   付(106 年5 月15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7%
   ,計息利率為4.36%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
   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
   按原借款利率1.2 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
   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
   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2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6 年5 月15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約
   定,債務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
   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90,159 元及如上所示之遲延
   利息。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21472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韋陵  │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6 年│年息百分之四點│
│  │190159│     │5 月15日起 │6 月14日止 │三六     │
│  │元  │     ├──────┼──────┼───────┤
│  │   │     │自民國106 年│至民國107 年│年息百分之五點│
│  │   │     │6 月15日起 │3 月14日止 │二三二    │
│  │   │     ├──────┼──────┼───────┤
│  │   │     │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四點│
│  │   │     │3 月15日起 │      │三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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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