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00號
CHDV,105,司促,8300,2016091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嘉
債 務 人 楊武學即庄圃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自本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1頁


參考資料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