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00號
CHDV,105,司促,8300,2016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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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300號
債 權 人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建嘉
上列債權人鴻昌燈飾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楊武學即庄圃工程行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鴻昌燈飾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陸萬玖仟零玖
  拾柒元」與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肆拾捌
  元」不符,請查明並更正其正確請求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庄圃工程行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楊武學之最新之
  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
  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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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昌燈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