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231號
債 權 人 張鍊津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黄顏梅玉、黄珮瑜、黄世和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依卷內所附支票及退票單(票號:DCA 0000000、DCA0000000)影本所載,其發票人為泰明文具實業 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黄世和僅為該公司之負責人,並非發 票人亦非背書人,經本院於105年8月30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 其向債務人黄顏梅玉、黄珮瑜請求給付之借據或相關釋明文 件,債權人亦未能完全適切之補正,故債權人請求向債務人 黄世和、黄顏梅玉、黄珮瑜給付票款之聲請,核無理由,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