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107號
CHDV,105,司促,8107,20160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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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8107號
債 權 人 楊世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二、又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 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 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 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 ,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 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因相對人晨昶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呂鎔守已於民 國104年8月31日死亡,該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本 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釋明晨昶工業有限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並提 出該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之戶籍謄本。聲請人雖於105年9月7日陳報,惟仍未依上開 裁定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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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昶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昶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