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阮深淮
阮馨儀
阮金貴
阮峻筌
蘇雲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財(即游玲玉之承當訴訟人)間確認
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