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463號
CHDV,104,訴,463,20160922,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阮深淮
      阮馨儀
      阮金貴
      阮峻筌
      蘇雲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清財(即游玲玉之承當訴訟人)間確認
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726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仁棠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