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更(一)字,105年度,5號
CHDM,105,聲更(一),5,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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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明震
具 保 人 蕭玉欣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39號),前經本院為第一審裁
定(105 年度聲字第535 號)後,因受刑人不服提起抗告,經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5 年7 月4 日以105 年度抗字第34
6 號裁定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蕭玉欣因受刑人蕭明震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 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法院裁定沒入具保 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尚在逃匿中為要件。具保停止羈 押之被告雖曾逃匿,惟若經緝獲歸案,即不得謂其逃匿而裁 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被告雖非因本案被緝獲,但 如因他案受羈押或執行觀察、勒戒,因被告已經喪失人身自 由,已非處於在外逃匿狀態,亦不得以被告尚在逃匿中,逕 為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
三、經查,受刑人蕭明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蕭玉欣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 人停止羈押釋放,嗣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傳喚均未 到案執行,復拘提無著,而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能督促 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固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104 年 刑保字第193 號刑保收據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 達證書影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點名單影本、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及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等書證在卷可稽。惟受刑人前於民 國105 年5 月25日已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監獄 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則其於 本院裁定前既已入監而喪失人身自由,即非處於在外逃匿狀 態,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 之保證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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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