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147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宋奕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伍拾玖元整自民國一0六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
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
金400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500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宋奕霖於105年09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6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5,998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3,45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339元整及違約
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
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
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23,459元
整自106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
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
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
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
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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