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1444號
CHDM,105,簡,1444,2016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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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14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展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撤緩偵字第1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展益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黃展益陳錫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為友人,陳錫憲 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0巷00弄0 號「良杰工程 實業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良杰工程公 司)負責人,曾聰林(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 縣○○市○○里○○路000 巷00號1 樓「安定環保企業社」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安定企業社)負責人、蔡碧 桃(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里○ ○路0 號「佑彰企業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 下稱佑彰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一所示採購 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 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工程公司順利得標,竟 與王文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黃展益共同基於虛增 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 錫憲借用安定企業社與佑彰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曾聰 林、蔡碧桃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 許陳錫憲借用安定企業社與佑彰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嗣 由陳錫憲決定3 家公司之投標價錢,備妥良杰工程公司、安 定企業社、佑彰公司相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由王文賓持安 定企業社投標文件,黃展益持佑彰公司投標文件,陳錫憲持 良杰工程公司投標文件至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投標,並均分別 在所代表廠商簽到單上署名為到場人員。嗣該標案開標結果 ,係由另一參與投標廠商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群 公司)得標,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陳錫憲係良杰工程公司負責人、陳永翔(檢察官另為緩起訴 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 段00巷00弄000 ○0 號「楚原有限公司」負責人、林明珠(檢察官另為緩起 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鄉○○村○○路0 段000 號2 樓 「綠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



綠遠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二所示採購案因 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始能開標、 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工程公司順利得標,竟與陳 永翔(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黃展益共同基於虛增投標 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陳錫憲 借用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林明珠 亦基於影響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陳錫憲借 用綠遠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嗣由陳錫憲決定3 家公司之 投標價錢,備妥良杰工程公司、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相 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由黃展益持綠遠公司投標文件,陳永 翔持楚原有限公司投標文件,陳錫憲持良杰工程公司投標文 件至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 )投標。嗣該標案開標結果,最後係由另一參與投標廠商力 協吊車行得標,並未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未遂。 ㈢吳省彰(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 里○○路0 巷0 號1 樓「明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明盈公司)負責人、劉淑芬(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市○○里○○路0 段00巷00弄000 ○0 號1 樓「良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檢 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下稱良杰科技公司)負責人、郭忠溢 (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址設彰化縣○○鎮○○里○○ 巷00000 號「盛發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檢察官另為緩起訴 處分,下稱盛發公司)負責人。陳錫憲為避免附表編號三所 示採購案因不符政府採購法規定須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 始能開標、決標之規定而流標,並為使良杰科技公司順利得 標,竟與黃展益陳永翔林義欽(檢察官另行追加起訴) 共同基於虛增投標廠商,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 意聯絡,由陳錫憲借用明盈公司、良杰科技公司、盛發公司 名義及證件參與陪標,吳省彰劉淑芬郭忠溢亦基於影響 採購結果及獲取不當利益之犯意,容許陳錫憲借用明盈公司 、良杰科技公司、盛發公司之名義及證件投標。嗣由陳錫憲 決定3 家公司之投標價錢,及備妥明盈公司、良杰科技公司 、盛發公司相關標單等投標文件後以郵件寄送標封,並於開 標日,由黃展益代表明盈公司,陳永翔代表良杰科技公司, 林義欽代表盛發公司至高雄市○○區○○路0 號台灣中油股 份有限公司採購處南部採購中心採購二組參與開標與當場減 價與否之意思表示。嗣因投標金額高於底價,經當場減價仍 超過底價無法決標而未遂。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黃展益於調查站、偵查中之供述。




㈡證人陳錫憲王文賓林義欽郭忠溢於偵查中之證言。 ㈢證人劉淑芬陳永翔吳省彰蔡碧桃曾聰林林明珠於 調查站、偵查中之證述。
㈣良杰工程公司、良杰科技公司、楚原有限公司、綠遠公司、 盛發公司、佑彰公司、明盈公司之公司資料查詢各1 份。 ㈤安定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各1 份。
㈥附表編號一所示標案之決標公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 /廢標紀錄、廠商簽到單、廠商投標標封資料;附表編號二 所示標案之決標公告、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廠商投標標封資料;附表編號三所示標案之無法決標公告 、開標(決標)紀錄單、廠商投標標封資料、廠商報價單( 調查站卷第59至67頁、第75至83頁反面、第109 至112 頁反 面)。
三、按政府採購法於91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關於第87條之罰則 規定增列第5 項,上段為「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 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0 萬元以下罰金」,下段為「容許他人借用 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是為借牌投標罪,以 確保政府採購作業之公平、公開,提昇其效率、功能與品質 。但此指單純之借牌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若行為人已參與投標,嗣因探悉與標廠商未達法定最低家 數,另借牌投標充足,使原來不能開標變成可以開標、並得 標,則從結果而言,既難謂正確,自該當同條第3 項之以詐 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 應逕依此較重之刑責論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983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至㈢各次所為, 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 。被告所犯上開三罪,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分論併罰。 被告就犯罪事實欄㈠所示犯行與陳錫憲王文賓;就犯罪事 實欄㈡所示犯行與陳錫憲陳永翔;就犯罪事實欄㈢所示犯 行與陳錫憲陳永翔林義欽,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犯罪事實欄㈠至㈢均已著手於 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均 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各減輕其刑。爰審酌政府採購法 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 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 爭機制,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 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導致各標案實際上缺乏真正價格競 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及其各 次犯罪之目的、手段、犯罪參與情節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依刑法 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執行刑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6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 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逕以簡 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機關名稱│ 工程名稱 │原公告日期│投標廠商 │
│號│ │ │開標日期 │ │
├─┼────┼────────────┼─────┼───────┤




│一│彰化縣芳│彰化縣○○地區區域性垃圾│103.01.17 │安定企業社、聯│
│ │苑鄉公所│聯合處理場103年垃圾轉運 │103.01.28 │群公司(得標)│
│ │ │工作 │ │、佑彰公司、良│
│ │ │ │ │杰工程公司 │
├─┼────┼────────────┼─────┼───────┤
│二│行政院衛│98年及99年度一般事業廢棄│97.11.05 │力協吊車行(得│
│ │生署彰化│物委託代清除處理壹式 │97.11.17 │標)、良杰工程│
│ │醫院 │ │ │公司、楚原有限│
│ │ │ │ │公司、綠遠公司│
├─┼────┼────────────┼─────┼───────┤
│三│台灣中油│高雄廠○○資源回收廠焚化│103.04.29 │明盈公司、良杰│
│ │股份有限│爐一般操作勞務工作 │103.05.19 │科技公司、久崴│
│ │公司 │ │ │實業有限公司、│
│ │ │ │ │盛和機電工程有│
│ │ │ │ │限公司、盛發公│
│ │ │ │ │司(無法決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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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盈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杰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群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遠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發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楚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