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5年度,54號
CHDM,105,交簡附民,54,2016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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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葉以靜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周祐平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勳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之刑事案件(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189
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除原告請求
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損損害賠償新臺幣13,800元部分
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另經本院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紀佳良
                法   官 王祥豪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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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