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62號
PTDV,105,重訴,62,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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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國呈
被   告 昀昜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益充
被   告 廖彩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105 年8 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捌拾陸萬柒仟伍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伍萬零貳佰貳拾陸點五三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0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兩造曾以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 授信約定書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對之 自有管轄權。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昀昜有限公司(下稱昀昜公司)於民國104 年5 月6 日邀被告黃益充廖彩卿為連帶保證人,與伊銀行 簽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融資額度為美金380,000 元,融資 期間為1 年,約定融資到期或視為到期,被告未能立即償還 本息時,除按原約定之利率(如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計息 外,並按融資金額,自應清償之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20,加計違約金,嗣於104 年7 月21日被告向伊銀行請求變 更契約條款,經伊銀行同意後,將美金融資改為新台幣融資 。惟被告自105 年1 月8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至今尚欠新台 幣8,867,505 元及美金50,226.53 元,被告黃益充廖彩卿 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上開融資 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授信案 件契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授 信約定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及副提單背書擔保提貨申請書 等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 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從 而,原告依融資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其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
│編號│ 本 金 │ 利息及違約金 │
│ │(新台幣) │ │
├──┼──────┼────────────────────┤
│ │ │自民國105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2.9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
│ 1 │ 463,591 元│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4 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2.9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
│ 2 │2,643,453 元│1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5 年1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2.9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




│ 3 │3,598,027 元│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5 年1 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2.9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
│ 4 │1,320,475 元│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
│ │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5 年1 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2.9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
│ 5 │ 389,939 元│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5 年1 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
│ 6 │ 257,005元│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民國105 年1 月 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 │ │利率百分之2.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 年│
│ 7 │ 194,970元│2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
│ │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本金合計8,867,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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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昀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