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80號
PTDV,105,訴,80,2016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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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炎輝
      顏喜美
      顏美淑
      顏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 元【計算式:28,
000 元/ ㎡×(12+35㎡)=1,316,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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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