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顏炎輝
顏喜美
顏美淑
顏美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世文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 年8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6,000 元【計算式:28,
000 元/ ㎡×(12+35㎡)=1,316,0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1,1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潘 快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張瑞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