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9號原 告 陳瑋憲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律師被 告 力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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