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1號原 告 莊臣即呂恩鴻被 告 許秀娥被 告 洪存德被 告 洪俊傑被 告 洪俊發被 告 薛西卿被 告 洪森德被 告 王水萍被 告 王淑芬被 告 王逸龍即王國文被 告 陳能鶴被 告 劉春冬被 告 呂志強前列十二人兼訴訟代理 洪俊裕人被 告 洪俊裕被 告 張曉雯被 告 王建利被 告 呂淑嬋被 告 戴美英被 告 戴美鳳被 告 關紹紳被 告 莊紫綺前列二人共同被 告 徐之祖(死亡)被 告 陳福海(死亡)上訴人與許秀娥等人因105 年度訴字第301 號返還買賣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2,2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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