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67號
PTDV,105,補,467,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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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聿陽有限公司(原名稱慶得新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董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67,
  5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92,77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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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聿陽有限公司(原名稱慶得新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得新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聿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