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聿陽有限公司(原名稱慶得新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董俊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267,
55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
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判費92,77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綉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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