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431號
PTDV,105,補,431,20160909,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1號
原   告 唐真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
  ,原告前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
  告於20日不變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視其聲請為起訴,
  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依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
  裁定移送本院審理,而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017,384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62,654 元,扣除已繳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後,尚
  應補繳2,162,15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按起訴狀格式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1/1頁


參考資料
華欣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