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家簡字,105年度,12號
PTDV,105,家簡,12,20160905,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簡字第12號
原   告 陳和美 
訴訟代理人 王振廣 
被   告 陳朝鶴 
      陳明正 
      陳明忠 
      陳明義 
      陳韋全 
      陳麗華 
      陳耀輝 
      陳耀宗 
      陳汶言 
      陳俊臣 
      陳本原 
      陳春光 
      陳家興 
      周陳貞潔
      林陳貞蓉
      翁千惠 
      翁于婷 
      翁中良 
      翁震坤 
      莊明月 
      陳莊美珠
      莊美絨 
      洪莊美蓮
      謝莊美說
      王金葉 
      王金花 
      王金麗 
      王振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惠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