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63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炫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石雯芳、高羽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不得
以職銜章代替)
二、請提出電腦繳費欠款查詢明細。
三、請提出債務人石雯芳、高羽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