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602號
PTDV,105,司促,9602,2016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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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6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邱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
  滯第二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邱國政於民國92年8 月2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 )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
  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
  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
  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及約違金。
㈡、債務人邱國政自99年10月至99年10月共消費簽新臺幣88,824
  元,但於105 年7 月1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
  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88,824元,雖屢經催討,債務
  人仍無力繳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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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