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537號
PTDV,105,司促,9537,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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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53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吳依紋
債 務 人 簡秋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壹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
  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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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