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39號
PTDV,105,司促,9339,201609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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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茂良即郭朝壽之繼承人等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請求標的㈠之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7,
  337 元部分,已包含計算至民國105 年7 月31日止之利息所
  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826 元。故應更正請求
  標的㈠之金額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6,511元,及其
  中新臺幣10,428元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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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