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茂良即郭朝壽之繼承人等間請求
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請求標的㈠之請求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7,
337 元部分,已包含計算至民國105 年7 月31日止之利息所
生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826 元。故應更正請求
標的㈠之金額為「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新臺幣16,511元,及其
中新臺幣10,428元部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