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334號
PTDV,105,司促,9334,2016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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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葉梅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葉梅春之管理人葉阿玉、葉阿運、葉
  贊榮、葉順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若葉阿玉、葉阿運、葉贊榮、葉順賢已經死亡,則應陳
  報債務人祭祀公業葉梅春之派下全體是否選任新管理人,及
  新管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改列新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併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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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