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3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祭祀公業葉梅春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債務人祭祀公業葉梅春之管理人葉阿玉、葉阿運、葉
贊榮、葉順賢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若葉阿玉、葉阿運、葉贊榮、葉順賢已經死亡,則應陳
報債務人祭祀公業葉梅春之派下全體是否選任新管理人,及
新管理人之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改列新管理人為其法定代理
人,併提出新管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