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31號
PTDV,105,司促,9231,2016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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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朱芳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朱芳美於民國83年5 月1 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2年2 月7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
  新臺幣(下同)9,288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2,982 元。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
  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
  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
  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2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朱芳美  │自民國92年2 │至民國104 年│年息百分之20 │
│  │145,475元 │     │月8 日起  │8 月31日止 │       │
│  │     │     ├──────┼──────┼───────┤
│  │     │     │自民國104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 月1 日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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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