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古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古豐誠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5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9 月2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新臺幣(下同)92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2,67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古豐誠於99年9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5 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9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27 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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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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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 │古豐誠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38 │
│ │264,262元 │ │9 月3 日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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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162,529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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