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228號
PTDV,105,司促,9228,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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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古豐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玖仟柒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古豐誠於民國101 年8 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
  5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9 月2 日止未受償之遲延
  利息新臺幣(下同)923 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12,672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
  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
  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古豐誠於99年9 月2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5 年5 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105 年9 月2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827 元
  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50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
  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
  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
  100 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
  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9228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古豐誠  │自民國105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7.38 │
│  │264,262元 │     │9 月3 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同上   │同上    │同上    │年息百分之15  │
│  │162,529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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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