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92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鼎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廷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復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
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民法第2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
請釋明本件將利息新臺幣4,114,500 元計入本金請求複利之
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複利之約定
條款、利息遲付逾一年之催告通知及將該催告通知送達債務
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
二、請提出債務人吳復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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