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127號
PTDV,105,司促,9127,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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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127號
債 權 人 陳慧儒
債 務 人 袁正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
  息,暨按每百元每日一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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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