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9005號
PTDV,105,司促,9005,201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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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9005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鍾宜芳即鍾琴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參佰參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壹仟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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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