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702號
PTDV,105,司促,8702,2016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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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702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張英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參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
  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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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