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688號
PTDV,105,司促,8688,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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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石宗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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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