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688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石宗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給付逾期繳款手續費新臺幣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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