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田剴崙
債 務 人 石明德
盧石明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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