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441號
PTDV,105,司促,8441,2016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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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44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李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玖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李台明於民國92年7 月17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3年2 月
  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新臺幣49,294元,經聲
  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
  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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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