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8372號
PTDV,105,司促,8372,2016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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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372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陽
代 理 人 李福奎
債 務 人 李財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一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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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