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7799號
PTDV,105,司促,7799,20160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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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
債 權 人 教育部
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
債 務 人 張進丁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瑜彤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玉金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進興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祜銓即張進財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家承即張進財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喻喜即張進財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
  日止之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參仟參
  佰陸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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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