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7799號債 權 人 教育部法定代理人 潘文忠債 務 人 張進丁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瑜彤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玉金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進興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祜銓即張進財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家承即張進財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 張喻喜即張進財之繼承即張錦青之繼承人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玖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 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計算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 日止之利息所生之相當於營業稅之使用補償金新臺幣參仟參 佰陸拾柒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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