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原 告 曾煥昌原 告 曾淑琴原 告 曾美冠原 告 曾淑冠原 告 林翁采蘋前列曾煥昌、曾淑琴、曾美冠、曾淑冠、林翁采蘋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前列曾煥昌、曾淑琴、曾美冠、曾淑冠、林翁采蘋共同被 告 林廣竣被 告 林家成被 告 林興國前列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前列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前列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前列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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