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5號
PTDV,104,重訴,35,2016091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5號
原   告 曾煥昌
原   告 曾淑琴
原   告 曾美冠
原   告 曾淑冠
原   告 林翁采蘋
前列曾煥昌曾淑琴曾美冠曾淑冠林翁采蘋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前列曾煥昌曾淑琴曾美冠曾淑冠林翁采蘋共同
被   告 林廣竣
被   告 林家成
被   告 林興國
前列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水柱律師
前列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國安律師
前列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前列林廣竣林家成林興國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