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益
訴訟代理人 李俊文
被 告 舒鳴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18 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舒鳴鳳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之竊佔案件(本院105 年度易字第118 號),業經本院於民 國105 年9 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茲因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為告訴人,已對被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復於105 年9 月1 日當庭由原告訴訟代理人李俊文 以言詞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審理 程序筆錄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31 頁),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盈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