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5年度,75號
PTDM,105,訴,75,2016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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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昆男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昆男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潘昆男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且有勾串證人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規定,自民國105 年5 月6 日起執行羈押,於105 年8 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均禁止接見通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因被告於105 年9 月29日經本院訊問後,仍否認販賣毒品,所辯與證人張光雄潘進益湯杰笙之證述不符,參以其於本院訊問時自承與證人張光雄認識多年,與證人潘進益為表兄弟,聯絡容易,既聲請傳喚該3 名證人於審理時交互詰問以證明自己之辯詞,若具保、責付在外,恐不免求諸往日情誼關係,而有串證之虞,故依現時審理進度,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故應自105 年10月6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孫少輔
法 官 李宗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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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