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5年度,444號
PTDM,105,審訴,444,20160930,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44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崑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5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榮崑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