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號原 告 方暐曄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被 告 方協靂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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