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43號
ILDV,105,訴,143,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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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3號
原   告 方暐曄
訴訟代理人 許宏迪律師
被   告 方協靂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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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