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游添丁
被 告 游博誌
游長森
游長茂
游文達
游富子
游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