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60號
ILDV,105,補,260,2016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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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游添丁
被   告 游博誌
      游長森
      游長茂
      游文達
      游富子
      游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
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
補繳10,4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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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