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榮森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被 告 謝惠玲
劉錫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5萬70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57
44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
萬5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慈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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