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5年度,244號
ILDV,105,補,244,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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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4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被   告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鐘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法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12
5元,應繳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原告尚應補繳11,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邱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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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深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