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707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債 務 人 施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給付)
新臺幣(下同)■中文金額轉換■元,
及其中本金■中文金額轉換■元部分,
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
起至清償日止,按■片語■(利息)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中文日期轉換■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片語■(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