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5年度,3323號
ILDV,105,司促,3323,2016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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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323號
債 權 人 黃瓅禾
債 務 人 太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毓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肆萬陸仟元
  ,及自附件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徐麗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 記 官 詹玉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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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