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5年度,647號
ILDM,105,聲,647,2016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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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韓忠華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5年度執聲付字第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韓忠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韓忠華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法院先後判決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7年6月18日入監執行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民國105年9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韓忠華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10日法 授矯字第105017380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受刑人韓忠華 於97年6月18日入監執行,刑期終了日期為106年10月28日, 保外日數1467,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28日,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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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