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5年度,662號
ILDM,105,簡,662,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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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6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劉惟宗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俊田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俊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 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97年2月14日釋放出所, 並由臺 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941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297號、 104年度偵字第1874 號案件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 自104年6月24日起至106年6月23日止,現仍於緩起訴期間。 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5年4月25日10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在新北市土城區明德路其工作之工地貨櫃屋內,以將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以火燒烤產生煙霧 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因陳 俊田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受保護管束人,由該署觀 護人室通知於105年4月25日10時25分許至該署採尿並送驗後 ,鑑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俊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且被告 所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臺灣宜 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尿液檢體監管紀 錄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105年5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編 號:000000000)在卷可稽,是被告自白顯與事實相符,其犯 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 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一再施用毒品戕害自我身心, 間接危害社會風俗秩序,並考量被告其家庭經濟狀況、高職 畢業之教育程度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1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 第41條 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刑事庭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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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