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交易字第19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怡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
度偵字第268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朱金條告訴被告 陳怡倫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朱金條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 1紙在卷可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