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5年度,412號
SLDV,105,除,412,201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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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12號
聲 請 人 鴻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瑜
代 理 人 李家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胡文蕙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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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5 年度除字第4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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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受 款 人 │ 票 面 金 額 │ 支票號碼 │ 發 票 日 期 │
│號│ │ │ │ (新臺幣) │ │ (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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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鴻皓國際有限公司│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東鼎報關有限公司 │1,000,000元 │AK7364044 │105 年4 月28日│
│ │李雪瑜 │司淡水分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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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皓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鼎報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淡水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