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99號
聲 請 人 林靜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8 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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