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88號
聲 請 人 陳銘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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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受款人 │ 支票號碼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
│ │ │ │ │ │(新臺幣)│ (或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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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松年 │臺灣土地│陳銘蒼 │CV0634243 │117,800元 │105年4月25日 │
│ │ │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淡水分公│ │ │ │ │
│ │ │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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